2005年6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可贵的自警
陈有西

  《浙江法制报》最近的一则报道让人感慨良多:上虞检察院针对办案慢、导致嫌犯被重判的情况,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加快办案速度。他们与侦查监督部门建立刑事检察研究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资料共享,探讨疑难、复杂问题。检察院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建议制度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遗漏罪行和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建议应在批捕后30日内移送起诉;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20日内移送起诉。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消息。对于不从事刑事司法的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其中的奥妙,而对于刑事审判、指控、辩护的人士来说,这一举措的意义非同小可。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无罪判决率是很低的。其中的原因之一,不是我国的侦查机关特别慎重或者侦查水平特别高,而是因为有的明显的无法定罪的案件,由于已经关押了很长时间,如果判无罪就会带来国家赔偿、被告人闹事等一系列后遗症。因此,在“公检法密切配合”的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中,法院对一些案件不得不照顾到公安、检察,尽量往有罪判。在时间上,也大多是关多长判多长,在“程序上”达到大家平安的目的。上虞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解释说:因为办案动作慢,一些轻刑案件的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甚至超过了本该判决的刑期,最后为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只能将被告人重判。如有一个盗窃案值1035元物品并自首的被告人,从刑拘到宣判已被羁押了近5个月,最终就判了5个月拘役。其实,这并不真正是“程序法的要求”,实际上是以司法公正来保住一些侦查机关的面子和平安,为公权利的考虑牺牲了私权利的公平。
    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内地对犯罪嫌疑人多采用关押审讯制。香港等地区对嫌犯保释在外侦查达90%以上,他们侦查不是靠口供,而是靠客观证据。这样的办案,即使时间再长,即使搞错,也不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搞错了后果也不严重。而我们是把人关起来审,一旦搞错,后果就无法收拾,因此,只好用有罪判决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善后”。
    可贵的是,上虞检察院针对这样的问题,自己主动进行了防范和制约。他们除了加强内部配合,加快办案速度外,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积极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以缩短办案时间,保证在一周内办结。轻刑案件,均3月内办结。新制度推出后取得很好的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了63件轻刑案件,均在3个月内办结。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过去他们把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注意力,更多放在定罪量刑正确,以及听取嫌疑人无罪、轻罪的辩解上,而忽视了诸如变相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办案效率低下导致量刑不公等不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现在的做法从程序上为司法公正再加了一道防线。